宁蒗彝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文件
宁烟专〔2024〕9号
宁蒗彝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
规划》的通知
各股室、烟站、专卖管理所:
现将《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蒗彝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
2024年11月26日
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提升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公开性、公平性和公正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的有关规定,结合宁蒗彝族自治县卷烟、雪茄烟市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行政辖区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布局管理。电子烟零售点布局按照《云南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执行。
申请人申请的零售许可证许可范围含有卷烟本店零售的,需符合本规划第二章零售点布局标准;申请的零售许可证许可范围仅有雪茄烟本店零售的,需符合本规划第三章雪茄烟专营零售点布局标准。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零售点应当设置于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住所应当在空间上相互独立,在物理特性上应有实体墙相隔离或有明确的区域界线。经营场所应有指向明确并唯一的门牌、地址或者方位表述,且与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一致,并面向公众经营。
第四条 本规划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平稳有序原则,综合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对零售点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布局。
(一)依法行政原则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以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保证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相对人有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平等权利。零售点布局规划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依法履行听证、备案等程序,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示,并向社会公布,其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二)科学规划原则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以单元网格为基准,尊重客观事实,遵循市场规律,预测发展趋势,合理测算最小市场区域内零售点的数量范围与间距标准,既便于消费者购买,又保护零售户经营利益,限制零售点之间无序竞争。
(三)服务社会原则
以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为根本,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以服务社会为主,统筹考虑控烟履约、未成年人保护、便利消费者和保障零售户经营利益等因素,关注民生,服务就业与稳定,对社会弱势群体予以帮扶和政策倾斜,提高政务服务水平,不断提升行政服务效能,方便群众办事。
(四)均衡发展原则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体现前瞻性,坚持均衡发展,保持零售点数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零售点分布与卷烟市场区位相协调,维持零售户数量的合理稳定,在便利消费的同时坚持零售点数量稍紧平衡。
(五)平稳有序原则
零售许可证办理按照“老证老办法、新证新办法”原则进行,本规划发布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依法正常经营的,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有效期届满前向原发证机关依法提出延续申请的,可正常办理延续手续,但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延续。
1.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至零售点距离不符合本合理布局规划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予延续;
2.依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不予延续的。
第五条 零售点布局采用数量限制、距离限制、数量限制与距离限制相结合以及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等布局标准。
第二章 零售点布局标准
第六条 本章规划根据地域面积、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能力、消费购买习惯等因素,合理确定区域零售点规划数,并划定最小单元网格。单元网格零售点规划数是指最小单元网格内可设置零售点的数量。总量规划数是指宁蒗彝族自治县辖区范围内所有单元网格零售点规划数之和。
除本章规划规定的特殊区域外,单元网格内零售点数量达到规划数时,该单元网格不予新设零售点。
第七条 本章规划根据零售市场状态、交通状况、人口密度、消费购买习惯等因素,合理确定零售点间距。零售点间距是指申请人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与最近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距离。测量的总体原则为两个零售点“墙边到墙边”可安全步行的最短距离。测量规则及标准详见《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附件1)。
第八条 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码头等相对封闭的内部等候区,可设置一个零售点,不受单元网格规划数及总量规划数限制。
第九条 部队、监狱、看守所、戒毒所等封闭式特殊区域, 可设置一个零售点,不受单元网格规划数及总量规划数限制。
高速公路单侧加油站(含服务区),可设置一个零售点,不受单元网格规划数及总量规划数限制。
第十条 本县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数及规划区域、单元网格等情况详见《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附件2)及《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网格示意图》(附件3)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人存在以下情形的: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3.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4.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5.因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但有外资成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的宾馆、酒店等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除外。
8.未取得营业执照的。
(二)经营场所存在以下情形的: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包括但不限于流动的摊、点、车、棚、简易板房、活动板房(彩钢房)、临时占道的建筑等,如流动性和季节性摊、点、车、棚等或居民楼内公用巷道、楼梯间、地下室、车库等作为对外营业窗口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场所为住所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地下室、车库、储藏室等或居民楼内公用道、楼梯间等。
3.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
4.生产、销售、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
5.经营场所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低于25米的。
6.在商用楼宇内未形成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类的。
7.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经营场所内部。
(三)经营模式存在以下情形的:
1.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的。
2.通过电玩游戏机等方式开展以烟草制品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
3.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所在区域为以下特殊区域的:
1.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至零售点距离100米范围内(以上进出通道口包括大门、侧门、后门、教职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道、应急通道、垃圾通道等)。
2.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域内。
3.政府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
4.同一经营场所已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5.国家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旅游风景生态环境保护区等禁止吸烟的区域。
(五)经营业态为以下业态的:
1.经营业态存在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卷烟或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保护的。
2.经营业态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如非便利店业态,且主要经营五金建材、建筑装潢、洗涤护理、工厂、作坊、按摩推拿、美容美发、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照相馆、传真打印、通信器材、仪器仪表、家电家具、床上用品、服装制售、金银珠宝、修理修配、汽车租赁、汽车美容、机耕农具、农用化肥、农资经营部、农畜养殖、农产品店、书店、母婴店、儿童游乐场所、玩具店、粮油店、水果店、蔬菜店、糕点店、烧烤店、奶茶店、花店、彩票店、网吧、临时服务亭、集贸市场摊位、丧葬用品店、寄递配送、金融证券、中介劳服、寄卖典当、电信移动电网等交费厅、各类培训咨询机构等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国家烟草专卖局、云南省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第十二条 属于下列社会特殊群体,且不属于本规划第十一条情形,营业执照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的,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能够提供乡(镇)及以上有效证明的,在其首次申请办理许可证且由本人驻店经营的(不得以合伙、雇佣、委托等方式交由他人经营),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70%执行。本规定政策,同一特殊群体申请人在云南省内仅适用一次。
(一)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家属。(本条中的家属包括:父母、子女、配偶)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具有自主经营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及从事烟草专卖零售经营业务相应能力的残疾人本人:
1.视力残疾:一级盲、二级盲;
2.听力残疾:一级、二级;
3.言语残疾:一级、二级;
4.肢体残疾:重度(一级)、中度(二级);
(三)国家明文给予政策扶持,确实具有需要扶持照顾的其他特殊情况的优抚对象,经宁蒗彝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集体研究并向丽江市烟草专卖局报备的。
第十三条 取得许可证的持证零售户,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持证人无法在原核定地址经营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证人首次申请变更到本单元网格内新址经营的,提供行政机构相关证明文件及乡(镇)及以上相关证明,不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50%执行。
申请变更到本县其他单元网格的,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80%执行。
第十四条 中小学、幼儿园学生出入的校门口(含通道,包括大门、侧门、后门、教职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道、应急通道、垃圾通道)向外延伸100米以内的现存零售点(含因中小学校、幼儿园新建、改扩建、搬迁或进出通道口改变等客观原因造成持证人无法在原核定地址经营或距离正常出入的校门口不足100米),所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到期之前主动申请歇业的,自歇业之日起1年以内在原单元网格内新址申请新办的,不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50%执行。
自歇业之日起1年以内在本县其他单元网格申请新办的,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间距标准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80%执行。
第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转型为个体工商户,且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同一自然人的,不视为经营主体发生变化,可以向宁蒗彝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申请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企业类型或组成形式,无需重新提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由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转型为个体工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经营主体发生变化,应当向宁蒗彝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重新提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应符合本规划要求:
1.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以外的经营主体类型的;
2.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或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以外变更经营者的;
3.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的;
4.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因经营主体类型发生变化等自身变化而引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变更的。
第十六条 个体经营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导致无法继续经营的,在注销其原许可证的同时,原共同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在原址重新申请,原经营业态及新申请的经营业态均符合本规划的,且不属于本规划第十一条情形的,不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及零售点间距限制。
第三章 雪茄烟专营零售点布局标准
第十七条 宁蒗彝族自治县行政区域范围内雪茄烟专营零售点(申请许可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的布局(以下简称雪茄烟专营零售点)适用本章规定。
第十八条 雪茄烟专营零售点应具备独立的经营场所,其经营场所内应当具备雪茄烟经营设施设备(包含但不限于雪茄保湿房、雪茄保湿柜、雪茄保湿盒、雪茄保湿袋等)。
第十九条 雪茄烟专营零售点的经营业态仅限于高端酒店、民宿、台球厅、KTV、酒吧、慢摇吧、演艺吧、雪茄吧、俱乐部、咖啡馆、茶室茶庄、洗浴足疗等具备雪茄烟经营销售设施设备的娱乐服务类业态。
第二十条 雪茄烟专营零售点布局实行一址一证,采取小区域总量限制进行布局,不设置距离限制,不作为其他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距离测量参照。
(一)景区景点
1.泸沽湖景区可设置7个雪茄烟专营零售点。
2.泸沽湖景区除外的其他旅游景区、景点、度假村、特色旅游小镇等,可设置1个雪茄烟专营零售点。
(二)人流密集区域
1.机场、火车客运站、长途汽车客运站内可设置1个雪茄烟专营零售点。
2.大中型商场、购物中心内,可设置1个雪茄烟专营零售点。
3.大型旅游购物中心、游客集散地内,可设置1个雪茄烟专营零售点。
(三)主城区区域
主城区大兴街道、紫玛街道辖区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外,每个街道可设置5个雪茄烟专营零售点。
(四)乡村区域
战河镇、永宁镇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外,每个乡(镇)可设置2个雪茄烟专营零售点。
红桥镇、新营盘乡、西川乡、金棉乡、宁利乡、烂泥箐乡、西布河乡、永宁坪乡、跑马坪乡、蝉战河乡、拉伯乡、翠玉傈僳族普米族乡辖区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外,每个乡(镇)可设置1个雪茄烟专营零售点。
第二十一条 取得雪茄烟本店零售的许可主体如需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范围的,必须满足本规划相关条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划实施后,有效期为5年,如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调整的,根据最新规定进行调整,及时报当地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县(市、区)零售点合理布局实行定期评价、动态管理。每季度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城乡建设、市场形势等变化情况进行调整并公示后实施,动态调整规则按照附件4执行,详见《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数动态调整管理制度》(附件4)。
第二十四条 对暂不符合本布局规划条件的申请人,实行排队轮候制度。排队轮候制度详见《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排队轮候制度》(附件5)。
符合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情形且不受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的,申请人不实行排队轮候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划中所称“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等。各类培训教育机构、托管班、早教班等除外。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划中的“以上”“不少于”“不低于”“不超过”“以内” 等,如无特殊说明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划中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划由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划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2023年10月7日起实施的《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试行)》(宁烟专〔2023〕8号)同时废止。
附件:1.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
2.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
3.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网格示意图
4.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数动态调整管理制度
5.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排队轮候制度
附件1: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
附件3: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网格示意图
附件4: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数动态调整管理制度
宁蒗县烟草专卖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