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宁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
宁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
核查处置完成情况的公示
根据食品安全抽检工作计划安排,我局在2025年8月开展了食品安全抽检,共有3批次抽检不合格,现将以上抽检不合格批次的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1、我局于2025年8月25日对宁蒗县紫玛街道朱记香草酸汤鸡农庄使用的复用餐饮具进行监督抽检,经检测发现该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我局于2025年8月25日对宁蒗县大兴富源回隆牛肉馆二分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进行监督抽检,经检测发现该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3、我局于2025年8月25日对宁蒗县紫玛街道宣威人家三分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进行监督抽检,经检测发现该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以上批次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检验结果告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须知》,并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上述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及复检申请。
上述主体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上述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警告。
三、风险防控情况
我局向以上不合格批次的涉事主体送达了检测报告,并责令限期整改。当事人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后,经执法人员复查,当事人已按要求执行食品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和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丽江市宁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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