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的公示第4期

发布时间:2024-12-24 16:15 字体:【

宁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
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的公示

根据食品安全抽检工作计划安排,我局在2024年10月开展了食品安全抽检,共有2批次抽检不合格,现将以上抽检不合格批次的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我局于2024年10月10日对宁蒗县宁蒗县战河家家旺购物广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测发现该店经营的“高粱酒”和“包谷酒”检验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以上批次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检验结果告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须知》,并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上述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及复检申请。经查,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少量售出,剩余已被自家人饮用。
上述主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当事人对该批次散装“包谷酒”、“高粱酒”添加了甜蜜素的事实并不知情,并无主观故意,且进货量少,销售量少,涉案货值金额小,在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工作,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整改;2、给予警告。
三、风险防控情况
我局向以上不合格批次的涉事主体送达了检测报告,并责令限期整改。当事人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后,经执法人员复查,当事人已按要求执行食品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和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宁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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