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的公示第3期

发布时间:2024-12-17 11:46 字体:【

宁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
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的公示

根据食品安全抽检工作计划安排,我局在2024年10月开展了食品安全抽检,共有2批次抽检不合格,现将以上抽检不合格批次的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我局于2024年10月7日对宁蒗县大兴面包世家二分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测发现该店经营的“自制桃酥”和“自制金钱酥”检验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以上批次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检验结果告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须知》,并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上述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及复检申请。经查,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均已全部销售完毕。
上述主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工作,经营者在抽检前并不熟知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出现此次抽检不合格之后积极整改并认真学习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6000.00(大写:陆仟元整)人民币。
三、风险防控情况
我局向以上不合格批次的涉事主体送达了检测报告,并责令召回不合格产品,限期整改。当事人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后,经执法人员复查,当事人已按要求执行食品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和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宁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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