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蒗县自然资源局“我要办理不动产登记”主题事项办事指南规范(不动产登记中心)

发布时间:2023-12-14 15:26 字体:【

附件2

宁蒗县我要办理不动产登记”主题事项办事指南规范

宁蒗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一、基本信息

“一件事一次办”事项名称

我要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件事一次办”事项编码

牵头单位

宁蒗县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

县住建局、县税务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自然人

“一件事一次办”涉及事项(服务)

房屋网签备案、相关税收缴纳、不动产登记(购买商品房、夫妻离婚房屋转移登记、买卖二手房转移登记)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法定办结时限

(工作日)

30

承诺办结时限

(工作日)

5

是否收费

线下跑动次数

1

线下跑一次

原因和环节

原件核验

网上办理深度

四级

是否支持

预约办理

有无中介服务

联办能力

联合受理、联合审查、联合审批

咨询方式

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泸沽湖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台;18388816631;https://zwfw.yn.go                                  v.cn/portal

监督方式

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泸沽湖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中心;0888-5521882;http://www.ynnl.gov.cn/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假期安排调整办理时间)

办理地址

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泸沽湖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中心。县内1、2、4路公交车可直达。

二、设定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三、申报须知

(一)适用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

1.买卖、互换、赠与的;

2.继承或受遗赠的;

3.作价出资(入股)的;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6号)9.3.1条第2、7项情形的,可以由单方申请。

(三)审查要点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登记原因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2.申请转移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是否一致;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被查封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4.涉及买卖房屋等不动产,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受让人与预告登记权利人是否一致。

5.设有抵押权的,是否已经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

6.有异议登记的,受让方是否已签署知悉存在异议登记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7.依法应当缴纳土地价款、纳税的,是否已提交土地价款和税费缴纳凭证;

8.申请登记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是否冲突;

9.本规范第4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不存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6号)4.8.2条不予登记情形的,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注意事项:

1.网上申请过程中如遇任何相关信息内容(登记表,电子证照等等)错误,则转线下办理或者反馈客服进行登记。

2.申请人承诺所填写的内容和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若有隐瞒、提虚假材料等行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四、申请材料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备注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1

2

申请人身份证明(自然人:身份证;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

验原件收复印件

1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原件

1

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

原件

1

5

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原件

1

6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原件

1

7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复印件

1

8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原件

1

五、办理流程图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办事流程图

六、办理结果(不动产权证书)

七、收费信息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网上支付

不动产登记费、证书工本费

1.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 2.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3.证书工本费标准。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4.登记收费优惠减免情形严格按相关文件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 (一)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行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一体登记。原有住房及其建设用地分别办理各类登记时收取的登记费,统一整合调整为不动产登记收费,即住宅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登记,收取一次登记费。 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以下简称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办理下列不动产登记事项,提供具体服务内容,据实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 (二)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办理下列非住宅类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1、住宅以外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海域使用权; 2、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3、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林地的承包经营权或者使用权; 4、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5、地役权; 6、抵押权。 二、证书工本费标准。不动产登记机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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